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儿科罕见病教育部重点实验(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因处置不当污染校园环境,危害师生健康,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废弃物,是指在实验过程中因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从事生物学、医学实验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废弃物。
第三条 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实行“源头分类,桶装收集、专人管理、定时清运、集中处置”的模式,坚持“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二级单位环境保护及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师生安全和环保意识。
第二章 实验废弃物的分类
第四条 实验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三类: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一般实验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废弃物,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是指废旧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装置、射线装置,以及因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实验而产生的废弃物等;一般实验废弃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使用一般化学试剂、实验耗材而产生的实验废弃物。
第五条 危险废弃物根据其危害性质分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和医学生物废弃物。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弃物。根据其形态和危害性可以分为一般有机化学废液、含卤有机化学废液、无机化学废液、固体化学废弃物、剧毒化学废液和固体剧毒废弃物。医学生物废弃物是指在从事生物化学实验、病原微生物实验及其他医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的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血液、病理组织、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和培养液、菌种保存液以及实验过程所使用的耗材、器皿和产生的废弃物等。
第三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保卫处是重点实验室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三)协调处理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与环保部门及相关企业的联系等工作。
第七条 各课题组负责本组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课题组实验室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课题组实验室落实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组织本课题组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处理及转运;
(四)开展本课题组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存放和处理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五)严格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须加强安全与环保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实验室废弃物的危害性,并掌握收集、分类、储存、处置、转运等各个环节的知识和要求。
第八条 实验室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置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
(二)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相应的处置工作;
(三)定期检查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 产生和排放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申报、收集、储存、转运、处置等工作。
第十条 各课题组应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要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对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预处理工作,切实减少危险废弃物处置数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 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四章 实验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十一条 各课题组所产生的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将实验室固态废弃物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验所产生的废弃物类别、特性配发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废弃物收集容器或装置至各学院。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无破损、损坏或其他可能引起废弃物泄漏的安全隐患。收集容器中的废液不应超过容器最大容量的 80%。
第十三条 废弃物收集容器或装置应在醒 目位置粘贴《实验室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特性、产生废弃物的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还应建立对应的实验室废弃物记录台账,对每次倒入废液的名称、主要成分、性质以及该批次废液的转运时间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剧毒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及空瓶等,应单独收集存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不同种类的剧毒废液,应分别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并做详细记录,不能将几种剧毒废液混装在一个容器中。
第十五条 产生感染性废弃物的课题组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灭活,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六条 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识的专用容器内封闭保存,并防止泄漏或沾污,存放地点应有效屏蔽防止外照射;放射性废物的存放应与其他废弃物分开,不可将任何放射性废物投入非放射性垃圾桶或下水道。
第十七条 医学生物废物应进行高压灭菌或消毒药水24小时灭菌处理后才能移出实验室,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尖锐性器械用专用方盒盛放并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需高压灭菌;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等应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
第十八条 各课题组产生的过期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应分别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进行包装暂存,防止外包装破损,并加以标注。
第十九条 在危险废弃物移交学校统一处置前,各单位必须妥善管理,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原则上要求集中存放,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 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的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确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可临时存放于组内合适位置,但应减少存放量, 同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和提醒标志;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严格管理;
(三)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所产生的待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应使用统一的塑料袋密封并暂存于专用冰柜中。要求在冰柜显著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专用 ”字样,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四)放射性废物的存储要防止丢失,包装完整且易于存取,包装上须标明放射性废物的核素名称、活度、其它有害成分以及使用者和 日期。应经常对存放点进行检查和检测,防止泄露事故的发生。
(五)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损伤性废弃物(注射针头、手术刀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必须收集在利器盒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