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实验室突发安全事件,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广大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结合我院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实验室应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涵盖实验室应急管理的各个方面,如应急物资、应急技能、应急预案等。
第三条 每年邀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不少于一次全面消防设施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存档相关监测记录和报告。
第四条 实验室负责应急设备设施采购计划提报,落实日常的检查维护,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第五条 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以人为本、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规范”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二章 应急物资
第六条 实验室应按照“应配尽配”的原则,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应急器材,并保持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影响取用。
第八条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第九条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应按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应急喷淋与洗眼器复合装置应根据《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的技术要求安装在明显的位置,并有相关标志标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是否完好可用。
第十三条 活泼金属实验和储存区域应配备金属专用灭火器或消防砂,满足消防要求。
第十四条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十五条 干粉灭火器自生产之日起5年内须送往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并换药,换药的灭火器每2年需要重新检定,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实验室每月至少检查2次干粉灭火器,指针位于绿色区域。
第十六条 二氧化碳灭火器自生产之日起5年内须送往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并充装,换药的灭火器每2年需要重新检定,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年。实验室的二氧化碳灭火器每月至少检查称重1次,灭火器减少量不得大于50g,否则需要更换。
第十七条 灭火毯的毯面应紧密、平整,不应有破损、孔洞、污渍和油渍;毯面边缘应光滑,无毛边;手持件和接缝处的毯面应无明显损坏,灭火毯的缝纫加工不应有跳线、断线现象。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仓库和通道要配备应急灯和应急指示标志,应急灯每月应至少测试一次,确保可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危险性配备防毒面罩、空气呼吸器、生化防护服等,保证有足够数量供给实验室常驻人员使用。
第二十条 学院应配备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仪器,作为日常检查或应急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实验楼喷淋及警报等装置配合学院进行测试。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门上应张贴有“安全标识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有针对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识。同时,应在适当显眼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
第四章 应急技能
第二十三条 所有人员要秉承“人人都是安全员,我是安全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切实做到“四懂四会”,即“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二十四条 使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时,将干粉灭火器提到火灾现场附近,要上下颠倒摇晃灭火器,防止干粉结块,对着火苗根部左右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
第二十五条 使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佩戴防冻手套,将二氧化碳灭火器提到火灾现场附近,不得摇晃,拔开插销,对准火焰根部压下压把进行喷射。如果使用的空间较为密闭或狭窄,要注意防止窒息。
第二十六条 使用灭火毯时,应用灭火毯包裹双手,使用符合身高长度的灭火毯并手持灭火毯在身体侧前面,避免绊倒;将灭火毯盖在着火物上,利用窒息法扑灭火焰,当灭火毯持续出现烟时,应沿物体边缘往下压拉,不可往上掀开灭火毯,避免出现火苗复燃造成伤害。
第五章 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学院和各课题组应编制符合现场实际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时,事故事件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危及北大深研院化生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影响学院乃至学校、社会稳定的紧急事件。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分级,按照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趋势等因素,将突发事件等级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事态非常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应急领导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机构密切配合,整合院外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2. 重大事件(Ⅱ级) 事态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波及校外,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调度,需要校外多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协助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3. 较大事件(Ⅲ级) 事态较为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造成人员伤害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较大财产损失,或校园生态环境遭受到一定程度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调度校外个别单位力量和资源协助,以及整合学校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4. 一般事件(Ⅳ级) 事态比较简单,仅在较小范围内对深研院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局部受到影响,只需要有关方面调度个别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或者凭借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第三十一条 风险分析
1. 实验室存在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内存在加强设备,因实验操作不当、化学品储存不当、通风系统不畅有机溶液挥发气体堆积等,易造成化学品燃烧,甚至爆炸。
2. 实验室存在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操作不慎或不慎食用或吸入,可能会引起人员中毒。
3. 实验室电气设备老化,而实验室随着人员和仪器设备增多,电气负荷大,插座非标应淘汰未淘汰,易引发电气火灾。
4. 实验室电气设备众多,电线老化、插座松动,人员操作不当或电气设备故障外露,易造成人员触电。
5. 高压反应釜、高压灭菌锅、气瓶等特种设备,自身承载压力大,可能因设备本身缺陷、人员操作不当、储存受热等,造成设备物理性爆炸,从而伤害人员。
6. 高速离心机转速大,可能会造成机械伤害。
7. 动物开创性实验,可能会造成刀伤,也可能引发生物病菌感染。
8. 化学使用热烘枪、加热装置等,易造成烫伤等。
9.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处置不当,易引起的人员感染,甚至伤亡。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分类,根据科研教学活动中事件的性质、发生过程、机理和应对特点,于科研教学相关的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七类:
1. 燃烧爆炸事故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事故;
(2)特种设备燃烧爆炸事故;
(3)电气设备燃烧爆炸事故;
(4)实验室其他燃烧爆炸事故。
2. 危险化学品事故
(1)危险化学品失窃事故;
(2) 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所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人员烧灼伤、中毒等);
(3)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食物、水、 土壤以及其它动植物污染)。
3. 放射性事故
(1)放射源物质失窃事故;
(2)放射性物质处置不当所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人员受到放射源或放射装置等的异常、超量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所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食物、水、土壤以及其它动植物污染);
(4)放射装置突发事故。
4. 生物安全事故
(1)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株失窃事故;
(2)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处置不当所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人员感染致病或群体疫情事故);
(3)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引起环境污染事故(食物、水、土壤以及其它动植物污染)。
5. 机械伤害事故 机械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6. 触电事故 电气故障或操作不当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7. 其他事故 除以上事故外的其他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环境污染等危害公共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 监测与预警,预警信息的发布应采取电话、短信、即时信息等方式。当事件的威胁增大或减小时,及时调整响应对策,并将预警动态及时向上级报告。
1. 预警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1)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2)大学城邻近学校或隔壁实验楼发出的预警信息。(3)已发生或可能正在发生的突发事件及现场已出现的突发事件苗头。(4)气体泄漏系统报警、设备设施超温超压报警、实验现象异常、实验室异味异响等。
2. 预警情况:(1)实验室预警:实验室内存在超温超压报警、气体泄漏报警等预警信息;管制品或易燃易爆品储存柜出现异常撬动痕迹或长期敞开;当同层实验室发生突发事件,可能要影响到本实验室;当邻栋实验室发生突发事件,事件在扩大,可能会影响到实验室所在楼栋。
3. 预警行动:(1)通知相关实验室人员进入应急预警状态;指导事故实验室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排除异常。(2)通知实验室停止使用存在报警信息的设备设施。(3)断开非必要的电源。(4)持续向上级汇报。(5)开展其他实验室认为应该开展的工作。
4. 预警调整与解除:安全工作小组根据更新信息进行预测、判断是否预警级别调整、预警解除。
第三十四条 信息上报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 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2. 事故的类型、危险源;
3. 事故已造成的损害;
4. 有无人员被困、伤亡情况;有,则初步估计人数和伤亡程度;
5. 现场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
6.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第三十五条 信息研判,针对上报信息研判事件发展趋势,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应急响应,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监测、警戒、疏散、医疗救护、后勤协调、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应急结束,事故危险解除,现场及周边环境已恢复,人员得到妥善救治,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社会影响基本消除,政府及上级应急已结束,则该应急行动结束。
第三十八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要通知周围单位、院系已解除危险,清理恢复现场及周边环境,落实善后处置与理赔工作,配合政府和上级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经政府或相关专业人员确认无隐患后恢复实验教学。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管理:
1.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2. 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学院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分析演练问题,完善应急预案。
3. 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安全风险、重要应急资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调整的,应急演练或事故救援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