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生物废弃物,必须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包装、暂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条注射针头、针管等锐器应装入一次性盛器中,其他生物废物垃圾放入高压灭菌袋中,送入高压灭菌器中高压灭菌。动物尸体、病理组织经消毒液浸泡装入密封垃圾袋中并贴上标签,通过专用垃圾转移通道移至低温冰柜中冻存,定期委托具有专业处理资质的单位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实验动物的废弃辅料、垫料、粪便经消毒剂消毒后,须用专用废物转运袋包装按危险废物处置。
重组基因和感染性的实验废物应严格标记,须经灭活后方能移出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