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儿科罕见病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实验记录的填写、保管和使用,确保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实验研究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重点实验室所有科研人员、技术人员、研究生及访问学者等在实验室进行的所有科学实验活动。
第三条 实验记录是指实验过程中记录的所有原始数据、观察现象、实验条件、操作步骤、计算结果和分析结论等的总称,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原则:实验记录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的原则,确保实验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可重复性。
第二章 实验记录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采用统一印制的实验记录本或经批准的电子实验记录系统。不得使用零散纸张、笔记本等非专用载体记录原始实验数据。
第五条 记录内容要求:实验名称、目的和原理、实验日期、时间及环境条件、实验材料、试剂、仪器设备及来源、详细的实验步骤和操作方法、观察到的实验现象和原始数据、数据分析和处理结果、实验结论与讨论、实验人员签名
第六条 实验记录必须在实验过程中或实验结束后24小时内完成,严禁事后补记或编造实验记录。
第三章 实验记录的填写规范
第七条 实验记录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使用铅笔或其他易褪色书写工具。如有绘图,应使用绘图工具规范绘制。
第八条 每本实验记录本应有唯一编号,每页应有页码。实验记录本使用前应在封面填写使用者姓名、启用日期、课题名称等信息。
第九条 所有原始数据必须直接记录在实验记录本上,不得转抄。仪器输出的原始数据应粘贴在记录本相应位置,并注明实验名称、日期和操作者。
第十条 记录中出现错误时,应在错误处划一条横线(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在旁边注明正确内容、修改日期并签名,不得涂改、掩盖或使用修正液。
第四章 实验记录的修改与更正
第十一条 实验记录的修改必须遵循透明、可追溯的原则。任何修改必须:
1.保持原始记录清晰可辨
2.注明修改原因
3.标注修改日期
4.由修改者签名确认
严禁任何形式的伪造、篡改实验数据行为,一经发现将按实验室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实验记录的保管与归档
第十二条 日常保管,实验记录本由实验者本人妥善保管,应放置在实验室指定位置,不得带离实验室。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带离,须经课题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课题组负责人每季度对实验记录进行检查,确保记录规范、完整。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结束后30日内,应将完整的实验记录本交实验室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归档后的实验记录借阅需办理借阅手续。
实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实验记录应永久保存。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实验记录检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实验记录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个人和课题组的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对实验记录规范、完整、清晰的人员,实验室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评优、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暂停实验权限
3.取消评优资格
4.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