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儿科罕见病教育部重点实验(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财产和自身的安全,切实作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规章,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统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安全标准与应急预案,监督落实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机制。各实验室、研究室负责人和全体教职工需严格执行安全制度,主动参与安全自查,及时上报隐患并配合整改,共同维护科研环境安全。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日常安全工作由各实验室安全员具体实施,内容包括:负责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各种防火防盗安全措施的完善。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验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实验的安全,任何实验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须有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须由安全员统一保管,存放在安全之处。
第七条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第八条 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安全员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如遇火警,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并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外线119),同时向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条 使用转动机械,不得带手套作业。
第十一条 安装电器设备或临时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电器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经重点实验室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严禁将各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现有房屋、实验台架原则上按实验室实行三防,并由实验室落实一位责任人,报重点实验室备案。
第十四条 教学试验和科研试验中应注意用电、用火、用气、用油及用水的安全。试验结束后,应及时熄灭火种,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
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以确保应急使用。
第十六条 责任人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本科生进实验室前,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各实验室负责人、各研究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硕士生、博士生做论文实验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由各指导教师负责。
第十八条 各研究室请用临时工,必须征得重点实验室同意并备案,各研究室负责其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九条 进入重点实验室搭建试验台或实验室改造的施工队,必须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接受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监督。
第二章 人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立工作人员准入及上岗考核制度。所有与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否则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树立疾病预防和控制意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对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健康体检,为相关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人员须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并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具体要求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动物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互相有干扰的动物进行实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实验动物。
第二十六条 从国外引入实验动物的,应当持有供应方提供的动物种系名称、遗传背景、质量状况及生物学特性等有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二十八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实验室,应办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使用规定的实验动物;或使用由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动物中心饲养的实验动物。持证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和出租《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或转售无证单位和个人的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二十九条 实验动物使用的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实验动物饲育环境设施及仪器设备等物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第三十一条 凡是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放射性等动物实验的研究人员和实验室,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级、安全防护要求等相关规定,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气瓶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特种设备法》等规定,气瓶是指用于环境温度为-40 ℃~60 ℃、公称容积为0.4 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2 MPa~70 MPa(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 ℃的液体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
第三十四条 设专人掌握实验室使用气瓶情况,熟悉一般气瓶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并对所属气瓶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定期开展气瓶安全检查,对涉及气瓶管理与操作的人员实施安全技术培训,并严格落实气瓶各项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六条 采购气瓶及气瓶阀门时,需向安全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后才能采购,且应选择具备相应制造资质的供应商,所采购产品须经监督检验合格。
第三十七条 气瓶使用需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自有产权气瓶的使用登记(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气瓶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以及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若从供应商处租用气瓶的,租用前须认真确认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采购人员需收集气瓶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气瓶制造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存档。
第三十九条 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气瓶采购的人员应要求供应商使用专门车辆运输气瓶,运输和装卸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四十一条 气瓶的各种搬运、装卸、机械工具,应有可靠的安全系数,搬运、装卸易燃易爆气瓶的机械工具,应具有防爆、消除静电或避免产生火花的措施。装卸气瓶应轻装轻卸,避免气瓶相互碰撞或与其他坚硬的物体碰撞,严禁用抛、滚、滑、摔、碰等方式装卸气瓶。
第四十二条 装卸气瓶时,应配备好瓶帽,注意保护气瓶阀门,防止撞坏。
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时,不应将阀门对准人身,不得脱手滚瓶或传接,气瓶直立放置时应稳妥牢靠。
第四十四条 近距离搬运气瓶时,宜使用稳妥、省力的专用小车搬运(方形底座气瓶必须使用专用小车搬运)。距离较远或路面不平时,应使用特制机械、工具搬运,并用铁链等妥善加以固定。不应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运,禁止将气瓶置于地面转动搬运(含垂直转动),以免损坏楼宇内墙面和地面。
第四十五条 装卸和搬运有毒气体时,应预先采取相应的防毒措施;装卸和搬运氧气及氧化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工具、机具上不应沾有油脂。
第四十六条 在搬运途中发现气瓶漏气、燃烧等险情时,搬运人员应针对险情原因,进行紧急有效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气瓶搬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应平整,放置时气瓶应稳妥可靠,防止倾倒或滚动。
第四十八条 建立有关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气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严格抓好气瓶使用管理,避免储存及使用可燃气体钢瓶,建议使用气体发生器或其他措施代替。若设立独立的气体供应间,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设置防爆、消除静电或避免产生火花的措施(如静电消除器),使进入该区域人员落实静电消除工作。
第五十条 根据气瓶使用特点和充装安全要求,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气瓶使用的操作规程一般包括气瓶的使用参数、使用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日常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相应记录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气瓶安全使用。
第五十一条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相应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且负责开展有关气瓶安全使用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五十二条 严禁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
第五十三条 在非气瓶间集中供气的场景下,需采用配备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气瓶安全柜进行供气,且每个气瓶安全柜均需被视为独立的气瓶库,严格遵循本管理导则的相关要求;同时,气瓶架仅可作为气瓶的临时放置设施,不得直接通过其进行供气操作。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气瓶及其附件,并督促气体供应商严格遵照《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落实定期检漏、检定等工作,同时留存相关记录;若涉及气瓶更换,须向供应商索要新换气瓶的生产、检定及充装记录。
第五十五条 贮存要求
1. 气瓶需确保固定牢靠、分类有序存放,避免倾倒风险,同时应置于远离火源且通风条件良好的区域。
2. 在可能产生或存有有毒、可燃气体的区域,以及氧气与惰性气体储存库的适当位置,安装适配的对应气体危险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定期检定校准。此外,氧气及惰性气体气瓶库必须配置专门的氧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存。气体性质相抵触的气瓶不得在同一室存放和使用。
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应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5. 不得在有明火空间内安装、使用压力气体,特别是可燃或助燃气体。
6. 可燃性气体气瓶应装有安全泄压装置,应当使所排出的气体直接排向大气空间,不会被阻挡或者冲击到其他设备上。
7. 氧化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其瓶体、瓶阀不应沾有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8. 溶解乙炔气瓶、焊接绝热气瓶、液化气体气瓶集束装置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应当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9. 盛装易于分解或者聚合的可燃气体、溶解乙炔气体的气瓶,应当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
10. 易燃易爆性气体、氧气的气瓶库要采用防爆电气设施。
11. 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应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12. HCl、H2S、Cl2、CO等有毒、有害气体(低浓度的标准气体、计量用气体除外)气瓶应单独存放,并在不远处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13. 气瓶库/气瓶柜应有明显“禁止烟火”等各类必要的安全标志。
14. 气瓶存放应遵循“最小需求量”原则,除正在使用的必要气瓶外,同空间内备用气体存量建议不超过7天使用量。
15. 安放气瓶(尤其是可燃性气体气瓶)的地点周围10 m范围内,禁止进行有明火或热源设备设施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防止气瓶意外受热。
第五十六条 使用要求
1. 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应使用锤子、管钳、长柄螺纹扳手;开启或关闭瓶阀的转动速度应缓慢。
2. 气瓶操作人员需确保气瓶在正常环境温度条件下使用,严禁将气瓶靠近热源或进行电焊引弧操作,同时应避免气瓶直接暴晒于烈日下。
3. 发现瓶阀漏气、或打开无气体、或存在其他缺陷时,应将瓶阀关闭,并做好标识,返回气瓶充装单位处理。
4. 气瓶内气体使用时不应完全排空,必须保留一定余压;禁止擅自处理瓶内残余气体,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进行倒灌操作。
5. 空瓶和实瓶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及时更换。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需对已办理使用登记或临时租用的气瓶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落实维护保养记录管理;同时,应协调或督促供气单位联系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等安全附件进行更换,按要求涂敷使用登记标志并完成气瓶送检工作,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需检查气瓶的标志、外观涂层及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2. 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 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 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 其他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第五十八条 异常情况、隐患处理
当操作人员发现气瓶存在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时,应首先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随后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理步骤:关闭瓶阀停用气瓶,切断气源;通知供气单位,报告具体问题;疏散实验室人员,确保现场安全;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气体中和或吸附处理,彻底消除隐患:
1. 气瓶以及受压元(部)件等出现泄漏、裂纹、变形、异常响声等缺陷;
2. 气体充装设备、系统的压力超过规定值,采取适当措施仍不能有效控制,以及压力测定、显示、记录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3. 气瓶区域的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浓度超过规定值,采取适当措施仍不能有效控制;
4. 气瓶即将超出使用年限或检定年限,需要在到期前三个月通知供气单位进行气瓶更换;
5. 可燃气体报警器失效、不归零、未按及时检定;
6. 其他异常情况和隐患。
第五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的气瓶应当按要求进行报废:
1. 气瓶或者瓶阀的使用时间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
2. 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并且无法修复的;
3. 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或者瓶阀制造厂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修理的瓶阀。
第六十条 报废气瓶应当由气瓶产权单位(如为租用,则为承租单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十一条 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
第六十二条 气瓶供应责任由重点实验室与供气单位协议规定,使用贮存责任由重点实验室负责,实验室人员严格执行气瓶贮存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危化品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 设立独立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间。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应设置防爆、消除静电或避免产生火花的措施(如静电消除器),使进入该区域人员落实静电消除工作。
第六十四条 制定管制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具体事故应急预案、管制品操作规程和废弃管制品处理管理制度等,督促实验室成员遵守和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管制品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与考核。
第六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或管制品管理人退休、离岗,或其他与管制品相关的人员变动时,须及时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并监督做好管制品的账物清查和交接工作,避免造成管制品遗失、管理缺位等问题。
第六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南华大学的相关规定,建立管制品使用登记制度及剧毒化学品等高危化学品的台账,以便上报和备查工作。
第六十八条 每学期至少清点一次化学品存量情况,及时更新危险化学品清单。
第六十九条 做好管制品的日常使用明细及存量明细记录。
第七十条 采购流程危化品实验室应按照南华大学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采购审批流程,具体流程见学校保卫处公告,实时更新。
第七十一条 化学品采购要求
1.应从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2. 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管制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管制品的交易。
4.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不得采购无“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5. 第一次使用或变更实验方案时需要提交管制品使用说明书(包括储存位置、实验方案、实验流程、用量、起止时间、回收处理方式、实验风险点等)。管制品购买原则通过管理平台采购,如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管理平台购买的,可采取线下申请购买,并落实相应的报备程序。
6. 购买剧毒化学品,需要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实验名称、月度用量,按照管制类化学品的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第七十二条 化学品包装要求: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合的安全技术说明,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2. 运输包装应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并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3. 化学品包装应质量良好,其构造和封闭形式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不应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撒)漏,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允许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4. 包装与内装物直接接触部分,必要时应有内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包装材质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导致削弱包装强度。
5. 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除另有规定外,需保证在55 ℃时内装液体未完全充满容器,防止因温度升高引发泄漏或爆炸风险。
6. 包装封口应根据内装物性质采用严密封口、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
7. 盛装需浸湿或加有稳定剂的物质时,其容器封闭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水、溶剂和稳定剂)的百分比,在贮运期间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8. 有降压装置的包装,其排气孔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内装物泄漏和外界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量不得造成危险和污染环境。
9. 内容器应予固定。如易碎性的应使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材料或吸附材料衬垫妥实。
第七十三条 化学品装卸要求:
1. 作业现场装卸的搬运人员和机具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非装卸搬运人员,均不准在作业现场逗留。
2. 对各种装卸设备,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由经过操作训练的专职人员操作,以防事故发生。
3. 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对操作过氧化剂物品的工具,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
4. 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资,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资,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5. 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6. 操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根据不同的危险特性,应分别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对有毒的腐蚀性物质,更要加强注意,应适当考虑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呼吸新鲜空气,避免发生中毒事故。操作完毕后,防护用具应进行清洗或消毒,保证人身安全。各种防护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储保管。
7. 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摔碰震动。液体铁桶包装卸垛,不应用快速溜放办法,防止包装破损。对破损包装可以修理者,必须移至安全地点,整修后再搬运,整修时不得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
8. 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收集起来的无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9. 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脸、漱口或沐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
10. 装卸人员发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应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七十四条 应严格检查化学品名称、数量、包装, “一书一签”,确认完好后登记入库贮存。
第七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七十六条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 管制品到货后,库房管理员及时核查入库,并生成入库台账备查。
第七十七条 严格执行化学品存放管理,落实且不仅限于以下要求:
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使用,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或长期储存于非监控区域。
2. 除贮存化学品房间外,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 L/m2或1 kg/m2,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0.5 L/m2或0.5 kg/m2,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5 L或25 kg。
3. 剧毒管制品必须独立存储,不得与其他化学品混放。
4. 低闪点、易挥发性化学品应存放在防爆冰箱中。
5. 管制类化学品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按规定放在“双锁”柜中,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制度,并建立领用台帐,保存2年备查。
6. 易燃易爆品应加大管控力度,存放在防爆箱内,减免燃烧爆炸事故危害。
7.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应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8.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第七十八条 严格控制管制品的用量,做好每次使用登记,提倡使用非管制品替代管制品开展研究。
第七十九条 启动试剂库后,如需领用管制品,使用单位/个人按照需求,填写领用申请,由主管单位和库房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到相应库房领用登记,并详细填写管制品台账。
第八十条 使用管制品进行实验时,实验人员(含老师、学生及其他临时人员等)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管制品的安全使用。
第八十一条 定期检查管制品的质量和有效期。若发现管制品过期或出现质量问题,应严格按规定对其进行销账和报废处理。过期或不再使用的存量管制品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报废。
第八十二条 剧毒管制品使用人员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或在校学生,学生须在指导教师监督下进行使用。使用前,至少提前一天提交剧毒品使用说明书(包括实验方案、实验流程、用量、起止时间、回收处理方式、实验风险点等),约定领取时间。
第八十三条 剧毒管制品实验当日所需课题安排两人到剧毒品仓库按申报数量领取剧毒品。原则上每次领取单次实验用量;若实验室确需连续使用的,最多领取三次使用量,并且实验室内的存放点必须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到位,不得在实验室过夜或敞开存放。使用过程中,申请人(指导教师)、课题组安全员必须对使用者投料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直到剧毒化学药品分解。
第八十四条 如发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发现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院和保卫处。同时由保卫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部门汇报,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十五条 做好实验产生废弃物的回收,不得随意丢弃或者倒入下水道,应依规放到危废暂存场所,粘贴标识,并做好危废台账入库登记等。
第八十六条 含剧毒品的废弃物需单独存放,当日实验结束后需立即交至存储地点。
第八十七条 管制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应严格按照《南华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细则(细则)》执行。
第八十八条 管制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管制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管制品的交易;禁止将管制品带出校外;禁止将管制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 发现管制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