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2023-06-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实验室科研诚信内部治理,推动开展负责任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儿科罕见病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开展科研活动的人员,涵盖对其从事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监督处理机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对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在入学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各个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加强预防和引导。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建立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对实验室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定期开展对科研项目、成果等抽查和检查,加强日常监督。

第七条 科研人员要自觉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认真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清单

第九条 科研失信行为清单如下: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弄虚造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

2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等。

3 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4 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5 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等。

6 买卖论文、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将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7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实验室名称、商标及其他标志等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

8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9 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严重损害实验室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教职工,参照《湖南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学生,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批评教育、责任检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其他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任检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建议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责任人获得与失信行为相关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等利益的,重点实验室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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