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的购买、储存、使用等行为,预防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南华大学、中南大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儿科罕见病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将用于或拟将用于实验的气瓶,涵盖了采购、运输、验收、贮存、使用、报废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特种设备法》等规定,气瓶是指用于环境温度为-40℃~60℃、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70MPa(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
第四条各课题组负责人对课题组保管和使用的气瓶的安全管理负责,应设专人掌握实验室使用气瓶情况,熟悉一般气瓶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并对所属气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各课题组/实验室应定期检查气瓶安全及对气瓶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遵守气瓶的各项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第六条各课题组/实验室应根据南华大学、中南大学或自查的问题整改建议,及时停止不安全行为和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避免发生事故。
第二章气瓶采购管理
第七条实验室应按照南华大学、中南大学的相关规定,向安全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后才能采购。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采购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的、经监检合格的气瓶以及气瓶阀门,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自有产权气瓶的使用登记(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气瓶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以及注销手续。
第九条实验室若从供应商处租用气瓶的,租用前须认真确认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采购人员需收集气瓶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气瓶制造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存档。
第十条实验室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第三章气瓶装卸和搬运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负责气瓶采购的人员应要求供应商使用专门车辆运输气瓶,运输和装卸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气瓶的各种搬运、装卸机械、工具,应有可靠的安全系数,搬运、装卸易燃易爆气瓶的机械、工具,应具有防爆、消除静电或避免产生火花的措施。
第十三条装卸气瓶应轻装轻卸,避免气瓶相互碰撞或与其他坚硬的物体碰撞,不应用抛、滚、滑、摔、碰等方式装卸气瓶。
第十四条装卸气瓶时,应配备好瓶帽,注意保护气瓶阀门,防止撞坏。
第十五条装卸作业时,不应将阀门对准人身,不得脱手滚瓶或传接,气瓶直立放置时应稳妥牢靠。
第十六条近距离搬运气瓶时,宜使用稳妥、省力的专用小车搬运(方形底座气瓶必须使用专用小车搬运)。距离较远或路面不平时,应使用特制机械、工具搬运,并用铁链等妥善加以固定。不应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运,禁止将气瓶置于地面转动搬运(含垂直转动),以免损坏楼宇内墙面和地面。
第十七条装卸和搬运有毒气体时,应预先采取相应的防毒措施;装卸和搬运氧气及氧化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工具、机具上不应沾有油脂。
第十八条在搬运途中发现气瓶漏气、燃烧等险情时,搬运人员应针对险情原因,进行紧急有效的处理。
第十九条气瓶搬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应平整,放置时气瓶应稳妥可靠,防止倾倒或滚动。
第四章气瓶的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验收要求
1.实验室应建立并执行气瓶出入库登记制度,并做到账实相符,尽量做到先入先出。
2.气瓶及防震圈、压力表、泄压阀等附件齐全、完好,气瓶无明显裂纹、变形和异响。
3.气瓶应按照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等规定进行漆色、标注气体名称和涂刷横条,且清晰易认。
4.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应当专用,只允许充装与设计文件、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充装过程所用的置换气体除外),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和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应与气瓶制造钢印标志相一致。
5.气瓶上应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如GB 16804-2011《气瓶警示标签》)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标签上的名称及化学分子式应与气瓶钢印标志一致。
6.发现气瓶瓶体及附件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时,应及时制止供应商的供气行为。
第五章气瓶贮存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当建立有关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气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严格抓好气瓶使用管理,避免储存及使用可燃气体钢瓶,建议使用气体发生器或其他措施代替。若设立独立的气体供应间,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设置防爆、消除静电或避免产生火花的措施(如静电消除器),使进入该区域人员落实静电消除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根据气瓶使用特点和充装安全要求,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气瓶使用的操作规程一般包括气瓶的使用参数、使用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日常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相应记录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气瓶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相应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且负责开展有关气瓶安全使用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严禁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
第二十六条非气瓶间集中供气的情况,应使用具有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气瓶安全柜进行供气。每个气瓶安全柜均视为一个气瓶库,遵守本管理导则的相关要求。气瓶架仅作为气瓶临时放置设施,不得直接进行供气。
第二十七条气瓶及气瓶上附件要定期检定,课题组/实验室应督促气体供应商遵照《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进行定期检漏、检定等,留存相关记录。如气瓶更换,须向气瓶单位索要新换气瓶的生产、检定、充装记录。具体检定周期如下:
1.盛装氮气、六氟化硫、四氟甲烷、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气瓶内表面防腐蚀处理且内表面粗糙度达到Ra0.4以上)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3.盛装溶解乙炔或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4.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第二十八条贮存要求
1.气瓶应可靠固定、摆放整齐,防止倾倒,放置在远离火源、通风良好的地方。
2.实验室应在可能产生或存在有毒、可燃气体周围,氧气及惰性气体库适当位置安装相对应气体的危险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检定校准。氧气及惰性气体的气瓶库,应设置氧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存。气体性质相抵触的气瓶不得在同一室存放和使用。
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应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5.不得在有明火空间内安装、使用压力气体,特别是可燃或助燃气体。
6.可燃性气体气瓶应装有安全泄压装置,应当使所排出的气体直接排向大气空间,不会被阻挡或者冲击到其他设备上。
7.氧化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其瓶体、瓶阀不应沾有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8.溶解乙炔气瓶、焊接绝热气瓶、液化气体气瓶集束装置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应当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9.盛装易于分解或者聚合的可燃气体、溶解乙炔气体的气瓶,应当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
10.易燃易爆性气体、氧气的气瓶库要采用防爆电气设施。
11.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应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12.HCl、H2S、Cl2、CO等有毒、有害气体(低浓度的标准气体、计量用气体除外)气瓶应单独存放并在不远处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13.气瓶库/气瓶柜应有明显“禁止烟火”等各类必要的安全标志。
14.气瓶存放量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量少存,建议同空间内气体存量不宜7天使用量。
15.安放气瓶(尤其是可燃性气体气瓶)的地点周围10m范围内,不应进行有明火或热源设备设施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防止气瓶意外受热。
第二十九条使用要求
1.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应使用锤子、管钳、长柄螺纹扳手;开启或关闭瓶阀的转动速度应缓慢。
2.气瓶操作人员要保证气瓶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使用,不应将气瓶靠近热源、不应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防止气瓶在烈日下暴晒。
3.发现瓶阀漏气、或打开无气体、或存在其他缺陷时,应将瓶阀关闭,并做好标识,返回气瓶充装单位处理。
4.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应留有余压,不应自行处置瓶内余气,也不应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5.空瓶和实瓶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及时更换。
第三十条实验室应当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或临时租用的气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落实维护保养记录,协调或督促供气单位协调有资质的单位更换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等安全附件,涂敷使用登记标志和送检气瓶。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其他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异常情况、隐患处理,课题组/实验室应当有效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以下异常情况、隐患时,操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如立即关闭瓶阀停用气瓶,及时通知供气单位,疏散实验室人员,在供气单位或其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气体中和吸附等)进行处理和消除隐患:
1.气瓶以及受压元(部)件等出现泄漏、裂纹、变形、异常响声等缺陷;
2.气体充装设备、系统的压力超过规定值,采取适当措施仍不能有效控制,以及压力测定、显示、记录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3.气瓶区域的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浓度超过规定值,采取适当措施仍不能有效控制;
4.气瓶即将超出使用年限或检定年限,需要在到期前三个月通知供气单位进行气瓶更换;
5.可燃气体报警器失效、不归零、未按及时检定;
6.其他异常情况和隐患。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含电子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如非固定使用某气瓶的,应向气瓶供应单位索要相关资料):
1.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汇总表(统计跟踪气瓶数量和使用状态);
2.气瓶产品质量合格证、监检证书、维护保养说明等出厂技术资料和文件(或者电子文档);
3.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4.气瓶出入库、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气瓶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6.事故情况或者异常情况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情况记录等资料;
7.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或者电子信息文档);
8.充装用仪器仪表检定、校验证书以及修理和更换记录;
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设备档案;
10.各类人员培训考核资料以及向气体使用者宣传教育的资料;
11.需要存档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气瓶报废管理
第三十三条有以下情况的气瓶应当按要求进行报废:
1.气瓶或者瓶阀的使用时间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
2.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并且无法修复的。
3.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或者瓶阀制造厂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修理的瓶阀。
第三十四条报废气瓶应当由气瓶产权单位(如为租用,则为承租单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
第七章安全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气瓶供应责任由实验室与供气单位协议规定,使用贮存责任由实验室负责,各实验室严格执行气瓶贮存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