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安全管理

2025-05-20  点击:[]

第一条从事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互相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二条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实验动物。

第三条从国外引入实验动物的,应当持有供应方提供的动物种系名称、遗传背景、质量状况及生物学特性等有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五条从事动物实验的实验室,应办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使用合同的实验动物;或使用由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动物中心饲养的实验动物。持证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和出租《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或转售无证单位和个人的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六条实验动物使用的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实验动物饲育环境设施及仪器设备等物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第八条凡是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放射性等动物实验的研究人员和实验室,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级、安全防护要求等相关规定,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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