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安全管理

2025-05-20  点击:[]

第一条使用或构建遗传修饰生物的实验室,应进行风险评估和伦理审查。针对研究项目对人类、社会、生态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受益比进行评估分析,并对实验室工作的危险度进行评估。

第二条研究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将研究中产生的不良结果及其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化生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并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将本单位研究项目相关备案资料(风险评估、伦理审查、学院意见、处理结果等)整理成册,向科研处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条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其从事的工作进行生物安全性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四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实验室,在开展基因工程工作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评估潜在危险,确定安全等级,制定安全控制方法、安全操作规则和相应的安全处理措施。

第五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实验室应编制遗传工程体的贮存目录清单,以备核查。同时,遗传工程体的贮存、转移或运输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开展人类病毒的重组体(包括对病毒的基因缺失、插入、突变等修饰以及将病毒作为外源基因的表达载体)的科研活动应严格遵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相关要求,严禁两个不同病原体之间进行完整基因组的重组。

第七条转基因动物和“基因敲除”动物应当在适合外源性基因产物特性的防护水平下进行操作。实验室应采取一切防护措施,确保受体转基因和“基因敲除”动物的实验安全。

第八条表达动物或人源性基因的转基因植物应当严格限制在实验室设施以内,并与所表达的基因产物特性相应的生物安全水平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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